黑龙江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划分和管理要求,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其他行业附属房屋和管线等配套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将危大工程清单作为保障安全管理的措施内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符合危大工程的,应及时更新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以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由总承包单位审查。
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方案时,应对施工荷载进行验算,并符合勘察、设计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没有验算能力的可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或同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验算。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检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专业人员持本人签字的情况说明书出席。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 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名及以上专家组成,专家应符合本细则二十三条之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家组成员必须从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专业类别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对于国家级、省级重点项目应从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二)确因专业特殊导致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专家论证会需要时,施工单位可从本省或外省各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家各相关职能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与论证。省外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资格查询途径。
(三)各市级专家出具的论证结论意见如出现分歧,应从省级专家库中选取专家重新论证。
(四)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
(五)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一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论证报告结论分为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论证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并将修改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编制专项方案,并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报告见附件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审查表见附件3。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中聘请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于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盖章后送达论证专家。必要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后审核专项方案。
专项方案的论证结果应在实施前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专家和参会单位人员资格、论证的程序、论证时间节点等予以核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员不得参与专项方案的论证,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或影响论证专家的具体活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因规划、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变更记录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需共同签字确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交底记录表见附件5。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需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建立巡查档案。
第十七条 危大工程施工全过程中,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带班作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理。带班、旁站情况应记录在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中。
第十八条 危大工程的验收分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方案实施的总体验收三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照专项方案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由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验收检查情况应记录存档。验收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表见附件6。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库分类标准、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定期更新专家库的专家名单。专家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黑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专家库的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负责。
具体工作如下:
(一)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省级安全专家库的设立和日常管理,接受市级安全专家库的报备;
(三)负责相关投诉、意见建议的办理;监督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四)推进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信息化系统建设。
第二十三条 省、市专家入库条件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低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日常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做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以外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等特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大工程实施监理的,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施工单位未责令停工整改的,对拒不停工整改的施工单位未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规定部分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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