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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29 【阅读次数:
摘要: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提出2021年城乡建设统计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包括3项统计任务:2020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2...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提出2021年城乡建设统计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包括3项统计任务:2020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2021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和2020年服务业统计年报。

 

《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2020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

 

统计范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和村镇建设统计年报两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村镇建设统计年报统计范围为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

 

统计内容: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公用事业价格和标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历史文化街区及市政安全。

  

村镇建设统计年报内容包括:村镇基本情况、市政公用设施、房屋建筑、建设投资。

 

报送方式:2020年城乡建设统计年报报送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其中,纸质件统一用A4纸打印,加盖公章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年报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按城市、县城、村镇分别装订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电子数据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系统地址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统计—统计信息系统登录—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同往年一致,如遗失可联系上级单位查询。

 

时间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年报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228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汇总和初审,并通过信息系统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纸质件待电子数据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后再报送。

 

关于2021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

 

统计范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的统计范围是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

 

统计内容:人口和建成区面积、供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生活垃圾处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

 

报送方式:2021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数据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

 

时间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快报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1115日前完成本地区数据的审核,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2020年服务业统计年报

 

统计范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以及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公共设施管理业法人单位。

 

统计内容:单位基本情况和主要财务情况。

报送方式:2020年服务业统计年报数据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联网直报,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业统计年报主管部门自主确定本地区的报送方式。

 

时间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业统计年报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315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

 

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统计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各级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做好数据报送和审核工作,确保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弄虚作假情况。

202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对城乡建设统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给予表扬,对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的地区通报批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统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负总责,明确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加大统计培训力度,完善数据核查机制,创新数据获取方式,按时完成各项统计任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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